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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田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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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亩这个重要的资源永远都是百姓的根本,也是朝廷立足的根本。就算是在奴隶社会,脱离了传统的渔猎采集之后,进入农耕阶段是必然的事实。

自从国家建立以来,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国有到私有的过程。夏代没有文字,其土地制度无从知晓。商代虽有文字,但土地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有不同的写法,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象形特点,就是将土地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方块。后人推论,商代的土地国有制类似于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

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按照《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意即把900亩土地化成“井”字形的九个方块,每块100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由八户耕种,公田则有八户共耕。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像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但井田制的核心问题是: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以看成是对当时土地国有属性的概括。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王”或“天子”,对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当然,周天子作为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的总代表,其权利是通过分封制来体现的。周王将大部分土地封赐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又将其领地的一部分以采邑形式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一部分土地转赐给自己的家臣,形成等级土地占有关系。各等级的土地占有权通过宗法制度逐代继承。这也导致了名义上的“王有”、“国有”与实质上各级贵族的分割占有。说到底,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天子与下级贵族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自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各诸侯国不断的改革,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多级贵族所有制向其两极——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一方面,各诸侯国间的兼并战争、大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等要求强化国家权力,增加国家可以直接调配的人财物力,而贵族的世袭繁衍使上缴给上级贵族的贡赋越来越少,农奴的负担越来越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了“公田”与“私田”的差别,改进原来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使土地成为他们的“恒产”。

春秋时期齐国的“案田而税”、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等,都是强化劳动者土地占有权、促进村社土地私有化的措施。

西周初年,未见土地买卖的记载,从西周中期起,一些贵族便将其长期占有的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并开始出现土地的交换活动,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大夫与大夫之间的争田夺地已屡见不鲜,史籍中多有夺田、争田、取田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卿大夫贵族的土地实际上已经逐步私有化,井田制的破坏,也正是从贵族土地的私有化开始。

战国中叶,商鞅先后两次变法,变法的内容包括推行县制、重农抑商、奖励军功等诸多方面。其中一条变法的内容,就是“开阡陌封疆”,“阡陌”是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界,“开阡陌封疆”从字面理解即打破旧有的田界。如果按董仲舒的解释,则是废除井田制,从法律层面上允许土地买卖。

土地的私有化,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秦汉以至明清,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名目。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时以单一的方式存在,有时又互相交织。如:曹魏的屯田制,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形态。由于汉魏之际社会****不已,赖以屯田的土地,有的原本是国有荒芜土地,有的则是因战乱逃亡而抛荒的无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因之变动。

当然,有没有田种是一个问题,种了田能收获多少又是另一个问题了,毕竟就算是私有制,税收还是少不了的。

田赋是国家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

就田赋来说,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大致经历了六次大的变化,即:三代至春秋时期的贡、助、彻制,战国、秦、汉和两晋时期的租税制,北魏至隋唐的租调(租、庸、调)制,唐中期至明中期的两税法,明中期至清雍正年间的一条鞭法,雍正年间至民国初年的地丁银制。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税也以新的面貌出现。公元前685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一般认为是各国赋税改革的前奏与尝试。《管子·大匡》记载说:“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这种按收成好坏,隔年而税的税收,虽然称之为“赋”,但不一定是“军赋”,“赋禄以粟,案田而税”,则赋与税明明为一事,且可见当时之赋税,无不以土田为征课对象。

鲁国实行“初税亩”,《公羊传》曰:“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意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纳税。其后,楚国的“书土田”、秦国的“初租禾”等,均具有按土地面积征收田税的性质。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使黔首自实田”,以便使国家按亩征税,此后,按亩征收田税普遍化。

但田税的税率各不相同,按《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夏、商、周时期,“其实皆什一也”,为“什一之税”。春秋战国时期,某些诸侯国的田租税率已经达到三分之二。一般来说认为秦代的田租税率仍是“收泰半之赋”,也就是三分取二,实际上只是继承六国的旧制,没有加重也没有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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