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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小说有三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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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中所说的株连九族和株连三族指何范围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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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是哪九族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

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参见〈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亲疏关系,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杀本人,亲属受免死之刑。这种不入于死刑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

然而到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多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统治者也会毫不犹豫地重新拾起这柄锈蚀的屠刀杀向人民。对我们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陈规陋习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这也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

2、魏延死后他的家族为啥会被株连三族呢?

刘备入川时,魏延因数有战功升为牙门将军,刘备攻下汉中,拔为镇远将军、汉中太守,成为独当一方的大将,镇守汉中十年。刘备即位后,拜镇北将军。随同诸葛亮北伐,拜凉州刺史,封都亭侯,曾在阳溪大破费瑶和郭淮。之后,他曾打算亲率兵马由子午道袭取关中,仿效韩信故事,与诸葛亮会师潼关。

但是,魏延此举却遭到了向来谨慎的诸葛孔明的反对。建兴十二年(234年),孔明病故五丈原后,因为某些未知的原因,魏延决定接过蜀军主力的指挥权。然而,诸葛亮临终之前,已做好了后续的部署,以至于,在其病故后蜀军主力由杨仪带回蜀国,魏延无法实现自己的计划。

盛怒之下的魏延,带领自己的嫡系部队焚毁栈道,堵在蜀军主力的必经之路上,截住了杨仪。魏延以诸葛孔明的丧事作为借口,向杨仪兴师问罪,并将矛盾进一步激化。魏延此举激怒了蜀军众将,在这场冲突中马岱杀掉了魏延。在魏延死后,他的行为被定性为谋反,按照蜀科律法,其三族被诛灭。

以上为《三国志》作者陈寿本传的记载,不过,据裴注引《魏略》所记,受诸葛亮托付兵权的是魏延,杨仪因怕魏延趁机陷害,所以,造谣说魏延要北上投敌,并发兵攻之。然而,被诬陷的魏延深恐与战则清白难雪,所以,只逃不战,最后终于被追杀。

裴松之认为此说法是在曹魏的传言,相比之下,蜀汉陈寿的《三国志》更为可信。初看《三国志》时,这一段内容让我觉得云里雾里。按理说,株连三族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自古以来只有篡权谋逆或里通敌国才会被判处这种极刑。

那么,魏延究竟犯了什么罪呢?为什么普遍认为魏延是反贼呢?

这里,必须要申明一点,后脑长有反骨是小说中的说法,正史里并没有相关的记载。魏延究竟是谋反还是通敌,我们只能从一些细节中推敲他的立场。在魏延本人看来,丞相一命呜呼后,他便成为蜀军中的顶梁柱了,作为蜀国最后一道屏障的他理应掌握所有兵权。

只不过,魏延做梦都没想到丞相临终之前早已做好了安排,蜀军的指挥权被交接给了杨仪。更让魏延难以接受的是,地位不低的他竟然沦为杨仪的断后将军。然而,接下来魏延的行为就非常耐人寻味了。如果他仅是不愿意屈居人后的话,完全没必要烧毁蜀军主力的后路,堵在杨仪的必经之路上兴师问罪。

不论如何,魏延此举虽然是针对杨仪本人,但是,他已煽动了身边的将士违抗上命,这种情况在古代已属于乱军之罪。试想,若魏延的计谋得以实施,那么,蜀汉所损失的,恐怕不止杨仪一人,连蜀军的主力也要死伤惨重,幸好杨仪早已做好了准备。

魏延率兵焚毁山路时,杨仪就已经开始准备凿山通路了,魏延根本没机会与杨仪发生生面冲突。故此,这起内乱中蜀军并未出现折损。客观来看,不论是魏延煽动麾下的士兵,还是阻挡了蜀军主力的行进路线,这些行为都已足以将其以军法处决,这是不可饶恕的。

换句话说,不论魏延有没有谋反,他的行为都已将他推向了万劫不复的境地。这一点,与魏延是否针对杨仪并无直接关系,因为,他已影响到了蜀汉的安危。像魏延这种因为一己之私,而拿国家的利益当作筹码的行为,放到任何朝代任何政权中都是不会得到宽恕的。

更何况,当时魏延谋反的流言已传遍了蜀国,他的行为无疑成了坐实流言的证据。以魏延的军事能力来说,解决掉杨仪根本不存在难度,可是,他为什么仍败在了杨仪手里呢?

这就是他政治嗅觉方面的问题了。

魏延单纯地认为,自己的对手只有杨仪一人,却忽略了继诸葛亮之后另一位行使权力的大臣蒋琬。其次,在诸葛亮过世之后,魏延并没有为丞相治丧,没有将这件事当成要务优先解决。毕竟,诸葛亮在蜀汉的影响力不言而喻,若不先让丞相入土为安,魏延势必会失去主动权。

故此,魏延在与杨仪对垒时,王平只用了一句话,便让魏延的部众作鸟兽散了。王平说的是这样一句话:丞相刚刚过世,尸骨未寒,你竟然敢做出如此叛逆之事。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就已让被魏延煽动的士兵们变得清醒起来。就这样,失去了先机的魏延,处处受制于人,最后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中。

魏延的军事能力是值得承认的,他对蜀汉的功劳是不可磨灭的。那么,既然他并没有做出通敌叛国的勾当,仅因为与其他大臣发生了暴力冲突,就将这样一位功臣诛灭三族,是不是有点残忍了呢?

如果,用现代人的价值观来看待这件事,的确是这样的。不过,我们却不能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前人。魏延的所作所为,对于蜀汉来说意义重大。可以说,诸葛亮之死与魏延谋反接连发生,让蜀国蒙受了巨大的打击,诸葛亮与刘备缔造的基业由此开始走向了下坡路。

饶是诸葛孔明深谋远虑,可毕竟他没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想来,诸葛亮在九泉之下目睹接下来蜀汉发生的种种后,定是难以瞑目了。

3、在古代文学作品中三指的什么?为什么有那么多三来写故事情节?

在古代文学作品中,三指的是多次的意思。有那么多酸奶写故事情节。这是规则,也是写作常用的手法。

4、夷三族是什么意思具体指是哪三族

夷三族是秦汉时代的一种刑名。

三族: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4)为什么古代小说有三族扩展资料:

汉代的“夷三族”就是“夷宗族”,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沿袭了先秦时期的“夷三族”政策,并认为西汉初年“夷三族”诛杀的范围是指以主犯为中心,上溯三代下延三世,涵盖了其祖父辈和孙子辈的主干和旁支的男性集团。

中国近代刑法之父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开篇就对“夷三族”进行了考订,同时对古代的“九族、十族”等也列举了非常丰富的史料进行分析,在最后批判了班固《汉书》所认为“夷三族”政策最初施行于商鞅的记载,提出三族之罪应该起源于周文王的观点,这一看法基本被学界所认同。

5、听了那么多年的诛九族,那么你们都知道这九族到底是哪些亲戚?

经常看中国古代电视都会看到“诛九族”这个名词「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那诛九族到底是哪九族呢?

先说说为何要诛九族,要说残酷,凌迟一类的酷刑不再少数,但是多是针对个人的,顶多赔上子女,所以很多武侠小说里的主角,都是父母是高官被人陷害死了,然后自己逃出来复仇的。而这诛九族,就是为了从血缘上、社会关系上,把罪人覆灭。说的简单点,就是要把要杀的那个人的家族、人脉都给灭了,没有“余孽”再去复仇。

历史上这种诛连九族的大事件其实不少,尤其是在明清两朝,比如说,朱元璋时期的宰相胡惟庸案。

需要注意的是“满门抄斩”和“诛九族”,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满门抄斩撑死了也就是诛三族,杀的也只是血亲,人数也不会太多,但是如果诛九族、如果被诛杀的是个大家族的大官,比如胡惟庸,那人数就多咯??据记载,胡惟庸一案,被牵连诛杀的足有三万人。

“诛三族”,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赵高就是史例之一。

诛九族应来自于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说法不同,但是历史上公认诛九族是极其残酷的刑罚。汉代儒家则有二说,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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